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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
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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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单独判断,逐一审核。也就是说,必须确定事件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据力,牢牢把握判断各证据的基准,即客观、相关性和合法性的基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综合判断,排除矛盾,不排除矛盾的,可视为证据不足,三是实物检验的方法,也称为实物检验法则。根据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事件中所有的语言证据都需要实物证据的验证,即使没有收集实物证据,也必须说明与各种语言证据有关的人、财产、物品的来源和去向。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曰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罪犯的犯罪不留现场,案件中的实物被破坏或浪费,往往没有实物证据。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贯彻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实物证明,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明确有这个人,确实有这个,确实有这个,确实有这个,总之,不能只用供词和几个语言证据来决定。我们认为,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几个证人证言证明,都属于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足。
刑事案件,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民事案件,法院拒绝原告诉讼请求。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的规定,无罪的推定是受刑事诉讼者在未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证明责任严格由起诉人承担。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使被告人是否有罪处于不能证实的悬疑状态,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据此,关于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涉及刑事诉讼的事件证明标准问题。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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