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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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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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