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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没有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所谓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内容的劳动,是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立法精神,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岗位做出明确的约定。 所谓工作地点、岗位的变更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区域及从事什么种类或内容的劳动发生变化。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岗位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不一致。 根据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是否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笔者认为可将工作地点、岗位的变更分为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及工作地点非重大变更两大类。 所谓工作地点、岗位重大变更是指,工作地点、岗位的变更使得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变动甚大,已经无法从原合同中找到合意基础,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类似情事变更情形的出现等。 所谓工作地点、岗位非重大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管理之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进行的变更,且单位对这种调动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未影响薪酬待遇及给正常的生活带来明显不便,亦即未造成其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 工作地点发生改变即劳动合同发生变更,你有权利拒绝变更工作地点。虽然办公地址的改变是公司自身的调整,但同样侵犯了员工的利益,如果工作单位以此为理由辞退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你可以向你的工作单位要求双倍赔偿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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