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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一、残疾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减征不免征,应当报当地税务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征收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以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扣除。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六、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登记、许可等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支持。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范围,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创新就业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工作等行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就业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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