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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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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食品办应当组织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办统一公布:(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同时向市食品办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按照业态类别制定相关的许可管理办法。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许可,许可证应当标明业态类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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