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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强制购物,擅自改变旅游项目,消费者必须立即以合理的目标为目标,如果发生争议无法解决,首先要保护自己的安全,其次要保留相关证据,旅行结...
如遇到强制购物、擅自改变旅游项目,消费者应即时据理力争,如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安全;其次要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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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导游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欺骗或强制消费。“‘强制购物’是最基本的套路,低价是旅行社相互竞争的营销策略。旅游“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现象,最早出现在东南亚,后从广西蔓延到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中老年人,获取信息可能不太及时,正确,不习惯各种预约,他们可能对团体感兴趣。相应地,受骗也很多。消费者首先要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其次要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尽量不要购买零负团费服务。否则,旅途中被强制涨价,转卖的可能性很高,最后只能人为菜刀,我为鱼肉。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良好的市场信息发布和沟通机制,建立旅行社黑名单的行业协会可以学习台湾旅行业质量保障协会的做法,及时暴露服务差的旅行社,明确表示服务好。他还建议国家旅游局等部门严格按照《旅游法》规定处理不合法的旅行社,提高其违法成本。工商管理部门也可以发挥作用,多部门要联合做好事后管理。
对于此种情形,杨女士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两种维权途径。就民事途径而言,根据《》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在杨女士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导游和经营者以虚假演示的方式故意隐瞒了手镯经过染色的事实和其真实价值,构成合同欺诈。杨女士可以根据《》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就行政途径而言,杨女士可以拨打当地的旅游或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此种强制交易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游客作为一个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之诉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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