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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您的描述,驾驶员是专门从外面请来的跑货运的司机,跑一趟按路途远近结算报酬,并且不受你们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雇佣的劳动者与由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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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会计服务公司的业务还真多呢,让你这么忙,只给你这点钱,老板太扣了点吧。 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你的主要举证义务就是举出你在这家单位工作的事实。你手上没有劳动合同,还有没有其他什么东西能够证明你曾在这家公司干过呢?没有这些证据是无法启动程序的。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对于你们当时谈的工资标准没有办法证明的,但是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是一定要补给你的。对于养老保险和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等劳动行政机关反应,法院不受理此类诉讼。
1、雇佣人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佣人员往往没有实际在被挂靠公司工作,其劳动也不是被挂靠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2、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却很复杂。根据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具体权利义务以及主体资格的不同,可能属于劳动关系,也可能属于劳务关系,还可能属于外包关系,不可一概而论。首先,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其次,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务关系?一般是因为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比如公司尚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或者清洁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两种情况下双方之间都属于劳务关系。再比如清洁工属于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此时双方之间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务关系,而是实习用工关系。再次,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外包关系?很多人认为,公司与自然人之间不可能构成外包关系,如果这样可能的话,岂不是规避了劳动法,损害了清洁工的合法权益吗?其实不然,实践中外包关系的确多发生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但判断是否构成外包关系,主要不是看双方的主体身份,而是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与清洁工签订外包合同,约定把某个区域的清洁工作外包出去,清洁工只要保证卫生标准达到合同约定即可,至于什么时候清洁、使用何种清洁用品、要不要再找朋友帮忙等全部都由清洁工自己决定;公司不对清洁过程进行管理,只关注清洁的效率和效果,最终也是根据清洁的效率和效果支付报酬。此时,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完全是民事合同关系,而非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如果符合上述情形,我们倾向认为,双方之间就属于外包关系。有人可能会说,根据这种逻辑,公司完全可以把所有的工作分门别类的外包给不同的员工,如果双方之间因此就构成外包关系,公司岂不是可以轻而易举的规避劳动法?从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如果公司确实能做到不对工作过程进行任何管理,只关注工作结果,并且只根据工作结果支付报酬,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确可能构成外包关系。但是,稍有公司管理经验的人都很清楚,符合上述条件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大多数公司在大多数时候都必然要对员工进行管理,因此上述假设其实是脱离实际的,所谓的可以轻而易举的规避劳动法也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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