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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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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三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最低收入标准由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单身人员,除应符合这些条例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年龄还应满28周岁。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之日前三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也应计算原住房面积。而老规定对这些没有明确规定。新规还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提出申请:(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二)户口薄和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月收入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市**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定的月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对于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有本市的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即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已经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均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货币补贴。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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