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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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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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