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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
(信息发布)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相关医疗信息。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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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方责任)患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解机构)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接受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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