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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
(保险原则)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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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权利)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保护。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医疗纠纷预防工作:(一)应当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二)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三)应当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诊疗护理规定,减少或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四)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五)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素质教育和服务能力培养,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调解程序)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可直接到辖区卫生部门投诉,也可自行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向医患双方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受理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期限。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不成的,医调委应当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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