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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构)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接受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机关程序)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原则上应当在接警后十五分钟内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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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财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信息发布)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相关医疗信息。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解决途径)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委员会调解。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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