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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按院规定的程序报院审批,未经院批准,院属各单位不得利用院房地产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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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院直属单位;(三)持有"两证",房地产权属明晰、无纠纷;(四)经院有关业务局确认符合院、所科研发展规划;(五)符合院、所建设规划,保持合理功能分区;(六)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熟悉国家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
科研装备采购主体包括研究所和供应商。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采购,即:集中采购、统一采购或者分散采购,都必须遵循本办法第十条采购方式执行。
院房地产抵押管理(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房地产抵押要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款的基本申请条件,并详细论证偿还债务的能力。(三)房地产抵押协议须报院批准,经公证后方可生效(房地产抵押项目申请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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