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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利用院房地产进行转让、合作建设、抵押、租赁、用于对企业或公司进行投资等,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
当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从该单位事业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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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人员和机构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其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申请不予授理。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院直属单位;(三)持有"两证",房地产权属明晰、无纠纷;(四)经院有关业务局确认符合院、所科研发展规划;(五)符合院、所建设规划,保持合理功能分区;(六)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熟悉国家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院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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