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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院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均以本办法为准。
当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从该单位事业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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