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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院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均以本办法为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五)(六)(七)款规定,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或变化后,未及时报院的,除责令其限期补报外,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当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从该单位事业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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