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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限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限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1)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拯救自己;(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缓刑、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二十五年;(2)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期限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
1、阻止他人犯重大的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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