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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限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1)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拯救自己;(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缓刑、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二十五年;(2)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期限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是指适当减轻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向社会公开。减刑程序:1。提交减刑、假释的,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犯罪分子的服刑表现,集体评估,提出建议,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监区或者直属监区提交的材料一起提交监狱,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公示在监狱内。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五、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字,加盖监狱公章,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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