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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4、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5、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人嘛,有些时候总会犯错,有时是生活中的大错小错,这些错需要自己改过,然后被自己或身边的人所原谅;但有些时候犯了社会上的错误,触犯了法律,就不是简单的原谅了,会被判刑处罚,坐牢等等。但改过的机会还是有的,不管当事人是被判处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当事人在执行的期间,认真遵守了监规,接受了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之心,或者确实立了一些功劳,就可以根据相应的情况进行减刑,同时看情况缩减当事人缓刑考验的期限。一般悔改表现,主要是表现为当事人认罪服法,比如说主动自首啊。还有一直很遵守监狱规矩纪律,非常积极的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学习。还要积极参加各种劳动,劳动是一种美德。当事人要爱护相关的公共财产和物品,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以上几个方面同时都具备的,就可以认为是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如果当事人在这个期间,提出了减刑的申请,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够有偏见或者一概而论认为是不主动服罪的心态。说到立功表现的话,就要更实际一些。比如,揭发、检举了监狱内或者监狱外的犯罪分子的一些犯罪活动,如果警方经过检查查证属实的话。又或者制止其他犯人逃跑、行凶和破坏人民安全等犯罪活动;在劳动生产的过程中有重要的发明和创造,创新了某种重要的技术;在平常劳动生活中牺牲自己救了别人;在抢救灾过程中中有突出的贡献;做出了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常好的事情。做到了以上任何一项,都属于有立功表现,都可以要求被减刑。而对于那种被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的罪犯,其实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能在被减刑了的。人恒无过,孰能改之。如果犯罪被判刑想要改过弥补的话,不管是为了在监狱外的家人还是自己,都要好好表现,勇于立功,争取有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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