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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律师擅长死刑及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尤其是在经济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毒品犯罪、故意伤害、走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盗窃、合同诈骗、金融等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多名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获得成功,并得到改判,冤案获得昭雪,使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众多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程序如下: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3、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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