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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胡红星 [内容摘要]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存在着重实体辩护、轻程序辩护的通病,而刑事程序辩护是有其独立价值和重要意义。把握程序辩护的要点,掌...
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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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终如何判处、包括能不能缓刑,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以争取判刑在3年以下、还有缓刑的可能性。 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2、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据此向办案人员提出相应意见、争取好的判决结果 点击左侧本律师照片,可以查询到网址)详查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办案杂记、罪名研究、辩护技巧等相关内容。 4、律师是专业人士,与医生分脑科、胸科等专科一样、也是分民事、刑辩等专业的。所以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研究制定的《关于开展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意见》今天正式向全区印发。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措施,积极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力推行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努力推动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性的重要标志。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对于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接受委托或指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审查管辖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第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第四、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一般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应当携带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第五、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对侦查阶段曾作过笔录的主要证人,律师需要重新调查的,应当慎重。一般应先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如果法院不进行调查,律师则可申请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如果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可以自行向该证人调查,或请求法院庭后向该证人进行核实。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页数、来源,一式两份,于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举证时提交法院。第六、出庭准备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提交法院。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证据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将复印件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名称、种类、待证事实、证据来源、页数等。第七、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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