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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使用的范围,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商业上的商标广告;相关商品/服务的宣传材料;交易文书(发票、合同、报关单等);商品包...
一、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 二、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广告、样本、产品说明书; 三、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各类交易文书(发票、合同、报关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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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 二、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广告、样本、产品说明书; 三、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各类交易文书(发票、合同、报关单等); 四、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商品包装或容器; 五、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展览会、交易会、服务场所的照片; 六、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报刊、杂志、宣传材料等。 以上就是 商标使用证明材料的相关解答,采纳
想要开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证明应该由最早使用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1、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容器; 2、广告宣传杂志、报纸、电视广播; 3、合同或者协议书; 4、展览品; 5、产品检验报告;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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