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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署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2022-11-01
一般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才会出现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概念。一般代理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律师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此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代理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等。如果代理人是一般代理人,肯定是不能代替委托人签署任何涉及到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文书的,即使签署也没有任何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一般不会产生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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