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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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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是,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由买受人的行为造成,作为出卖人的汽贸公司,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那么,受害者基于何种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呢这就涉及到保险法上“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的运用,我国保险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该原则是指,在保险理赔发生争议并提交法院审判时,法官要从一位合理的外行的被保险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应当是什么,对保险单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即根据一个未经保险或者法律专门训练的人的理性预期来解释保险单,如果一个理性的人预期保单会对某一种损失提供保障,法院就会要求保险人赔付,尽管可能是合同文字已经清楚地排除了的赔付。合理期待原则倡导的是一种新型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潮。在分期付款的车辆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方为车辆投保的目的在于为车辆运行过程中的产生的损失提供保障,降低购买人的风险,保证购买人在遭受交通事故等损失后仍然能够通过正常经营获取经济利益,从而为偿还车辆欠款提供资金保障。这其实就是出卖方作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因此,在本案中,透过过合理期待原则可以看到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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