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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试点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2、房地产税纳税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
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包括:1、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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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具体指征收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二、房地产税征收标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征收的,其税收依据是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之后的余值;(2)从租金中征收(即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格征收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浙江省规定的具体减幅为30%。房产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房地产余值征收,年税率为1、2%;根据房地产租金收入,年税率为12%。房地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地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地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另外,危房经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免缴房产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94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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