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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范围包括哪些

2021-11-20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具体指征收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二、房地产税征收标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征收的,其税收依据是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之后的余值;(2)从租金中征收(即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格征收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浙江省规定的具体减幅为30%。房产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房地产余值征收,年税率为1、2%;根据房地产租金收入,年税率为12%。房地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地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地产租金收入×税率(1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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