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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传承人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的传承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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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并责令退还该项目保护经费。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二)将其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三)捐赠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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