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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以多种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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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传承人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的传承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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