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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和过度开发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传承人补助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传承人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的传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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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四)传承人的补助和奖励;(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与收购;(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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