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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三)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多种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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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四)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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