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外开放的车位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由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
是谁将绿地改为停车场?是开发商?还是其他业主?小区是否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解决这类纠纷的正当途径是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为原告,起诉侵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关于它的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占道路范围内依附设施的产权单位的同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缴纳占道费并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因重大庆典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二)因建设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根据施工工期确定;(三)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要看具体部位,属于审批的停车位或者开发商的专用部位停车场地,收费是合理的。如果属于小区公共部位,收费是不合理的。但说回来了,尽管在公共部位停车不应当收费,但仍然需要人管理的,否则无序停车会造成小区无法生活,那么物业收一些停车管理服务费,好像也在情理之中。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中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就是这个原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3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482人已浏览
3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