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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
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纠纷范围:(一)重大涉外事件(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件。重大涉外案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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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8、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5、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6、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 1、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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