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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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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 在本辖区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1)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目标大、案件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大量涉外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简单、诉讼目标金额、当地影响,对一审案件的水平管辖,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地级别管辖的规定及2008年3月20日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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