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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安排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采取措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1-10-28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妨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进口食品接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安排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食品安全状况。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采取措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安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采取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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