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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一年健康检查一次。
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此,如果你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就开业从事餐饮经营,这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应该对你经营的产品、工具等进行没收,同时对你立案进行处罚,但执法人员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暂不予立案,而是让你写检查,这应该说是法律之外的人情,照顾你了。所以,你应该深刻认识到你的行为的严重性,然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要求在期限内按照他们的规定予以整改,争取早点办上证件,以实际行动来配合执法人员的“法外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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