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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案由是劳动争议,需要先劳动仲裁 发生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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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而对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不能解决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一般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 员工违规操作能否属于工伤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在落实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受到影响。因此,如果企业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这是错误的。
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是否意味着受害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赔偿,即适用以工伤社会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的“取代救济模式”目前,民事侵权赔偿标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否定劳动者的进一步求偿权,使劳动者得到的保护低于一般侵权受害人,无疑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起诉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作出规定,既未明确禁止,也未明确允许。该条文“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理解为是一种前置程序,对于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得到更多赔偿的,可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不足的部分。
应该说《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雇佣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侵权责任法》将用人者责任分为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除此之外无其他情形。前两种用人者责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除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劳务关系以外,其他都应被视为劳动关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扩大劳动关系的范围,尽可能地将劳务关系纳入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以明晰法律责任。但该法对于什么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及学理界的通常理解,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像聘请保姆、私人家教、司机等为方便个人生活才被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被雇佣人的数量也在少数,双方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无行政隶属关系,只是存在一种松散的、临时的结合关系。所以在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在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做了合理的分配,相对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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