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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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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期规定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定,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格等级的调查、设计、建筑公司或委托没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监理公司,责令纠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公司分解建设工程,责令纠正,处理工程合同价格的零点五分以上罚款的所有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的执行或暂停资金的支付。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命令纠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强制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指示设计部门或建设部门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未实施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的;(7)建设部门未经审查或者暗示建设部门合格的建设文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文件收到建设文件。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部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期限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格的1%以上2%以下罚款。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命令纠正,处理工程合同价格的2%以上4%以下罚款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检查,擅自交付使用的;(2)检查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不合格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检查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公司未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文件,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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