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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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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事故处理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责任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车站主体建筑物内的畅通,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和管理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扶)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维护车站主体建筑物外的畅通及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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