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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宣传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及行为规范。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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