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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有严格条件的,首先在主体上有严格限制范围,即必须是公司高管人员或者技术人员等,然后公司对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要给...
竞争限制协议效力终止的情况如下: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应当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有商业秘密,这是实施竞业限制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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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从事的是何行业?为何要签订竞业禁止和服务期协议?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公司要你签订的竞业禁止和服务期协议可能根本就是无效的。 关于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如果是全公司普遍都要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根本不具备任何约束作用;如果你属于法定竞业禁止人员,该义务也不是一定需要履行,公司必须在离职后给予你相应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大概相当于你在职时的收入,不得过低,否则你没必要履行该项义务。 关于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只有那种称得上专业技术性质的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而且费用一般应相对较贵,并有相应培训发票,如果仅是某行业的入门基础性的知识培训,根本不能算是专项培训,你也不用遵守服务期约定。当然你服务期已满,也无所谓相关约定了。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公司的做法可能有不合法的地方,但具体是否能拿到全额年终奖和留任奖金,需要你提供劳动合同和相应公司制度,律师才好帮你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险提示:除竞业限制协议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劳动者岗位特性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保密协议一般与竞业限制协议同是签订或者约定在同一协议中。竞业限制的目的也具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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