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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竞业限制

2022-01-08
这属于约定不明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如果离职后单位不按照以上标准支付补偿金,那劳动者也会解除相应义务。 如果对合同里该条款理解有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明确补偿标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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