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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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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将未成年人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重点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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