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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各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作出了各种限制性规定,但是扩大了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者...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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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他们容易达成“攻守同盟”; 2、是从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来看,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3、是从当事人之间的配合情况来看,原、被告配合默契,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轻易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4、是从当事人出庭情况来看,有的当事人从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也可能伪造,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 5、是从案件的审理期限上看,虚假诉讼多发生在简易程序中,审理的天数明显较少; 6、是从案件的结案方式上来看,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异常容易。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有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如诉讼代理人;(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1)公益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私益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建立公益民事诉讼可以使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得到保护。 (2)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和广泛性。法定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3)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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