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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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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各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作出了各种限制性规定,但是扩大了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者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都可以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趋势之一。二是利益关系的不特定性。在民事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普通民事诉讼往往只有不利影响,没有直接利益损失。当相对人不愿意、不敢或不方便提起诉讼时,一般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可诉对象的双重性。在国外,人民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人也可以起诉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四是受案标准的严格性。人民诉讼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人民诉讼案范围,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效率。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由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经济损失,法院裁判对损失的划定往往局限于直接损失,无法涵盖对于自然环境等公共利益恢复到之前状态的修复和救济,从而无法发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生态价值的有效保护,那么由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便略显苍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冲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3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针对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两高解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某个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采矿案中,行为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既导致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又因为采矿挖山的行为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这种侵害了双重利益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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