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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
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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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下面我将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行政诉讼审理的是行政案件。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等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区别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等。 三、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
一是各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作出了各种限制性规定,但是扩大了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者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都可以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趋势之一。二是利益关系的不特定性。在民事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普通民事诉讼往往只有不利影响,没有直接利益损失。当相对人不愿意、不敢或不方便提起诉讼时,一般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可诉对象的双重性。在国外,人民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人也可以起诉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四是受案标准的严格性。人民诉讼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人民诉讼案范围,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效率。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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