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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最终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决定的内容。一个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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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范围限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才能适用陪审制度,二审程序不适用陪审制度;第二,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可吸纳人民陪审员参审,第178条、第3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8条也有相关规定。此外,根据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有关规定,一审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不论是组成三人合议庭还是组成七人合议庭,均应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第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一种情况。法官比人民陪审员掌握更多的专业,对审判案件的程序性规范更为熟悉,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为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提供准确全面的指引、提示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证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庭审的效果和质量。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的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的回避,依据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希望以上回答能让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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