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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范围限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才能适用陪审制度,二审程...
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最终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决定的内容。一个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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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但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生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十七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不论是组成三人合议庭还是组成七人合议庭,均应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第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一种情况。法官比人民陪审员掌握更多的专业,对审判案件的程序性规范更为熟悉,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为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提供准确全面的指引、提示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证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庭审的效果和质量。
按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广泛关注、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应由陪审员参与审理。 1、当事人申请程序: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 2、申请人:刑事案件被告、民事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原告。 3、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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