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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
办理资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2、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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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权利的效力。 即违背预告登记的处分行为无效,以保障请求权发生预期的物权效果。在进行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所为的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即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 (二)顺位保证的效力。 即保障请求权所指定的物权变动享有登记的顺位。所谓顺位,就是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依设立的时间先后所排列的顺序中所占据的位置,其中,登记在先的物权优先实现。 (三)破产保护(满足)效力。 即在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义务人陷入破产时,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所指向的标的不动产不列入强制执行、设置抵押(这种情况是经常的)或破产管理,从而使该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破产债权的效力。 (四)预警的效力。 预告登记通过登记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债权请求权向公众公开,使公众了解该请求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以此来消除交易中的风险。 第三人应通过预告登记认识到预告登记权利人日后为本登记的可能性,从而不为妨害预告登记所保全的权利之行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也不得以不知预告登记为由进行抗辩。
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双方需要携带以下有关法律文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3. 如果由代理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4. 借款合同(主合同); 5. 抵押合同; 6. 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7. 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则需要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8. 如果是重复抵押,则需要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9. 如果抵押物为共有房产,则需要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10. 抵押人需要提交声明,说明其提供的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 11. 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法律文件。 房产办理证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受理-查验-实地查看(视情况)-缴纳税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发证。 申请登记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他人为代理人的还应有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查验: 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2. 权属来源材料或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对于实地查看、缴纳税费以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灭失注销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但不是必须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最后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温馨提示: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在办理案件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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