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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经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不足绿地面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建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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