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境外和省外引种植物、引进入侵物种,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29人已浏览
321人已浏览
3,782人已浏览
2,3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