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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15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9-14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经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不足绿地面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建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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