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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树名木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移植,防止人为和自然损害。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古树、稀有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制定管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城市绿地,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养护能力的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相关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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